传统文化讲堂
基本释义:父亲为儿子隐瞒过失的伦理观念
思想渊源:源自孔子"亲亲相隐"的伦理主张
儒家主张亲属间可以互相隐瞒过失
孝道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
处理情与法冲突的特殊方式
"父为子隐"是儒家处理家庭伦理与社会规范冲突的特殊方案,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形成"亲属容隐"制度,影响深远。
《论语》:"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"
《唐律疏议》:"诸同居...有罪相为隐"
《大明律》:"亲属得相容隐"
不是鼓励包庇而是维护人伦亲情
在特定范围内承认人性弱点
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必要让步
叶公语孔子曰:"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"
孔子曰:"吾党之直者异于是: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"
汉代开始将"亲亲相隐"纳入法律,唐代形成完整的"同居相隐"制度,明清法律继续发展这一原则。
维护人伦亲情的基础价值
可能纵容违法犯罪
有限度的亲属容隐
父为子隐就是包庇犯罪 (片面理解)
实质:在亲情与法律间寻求平衡的特殊安排
儒家完全反对法治 (错误)
事实:儒家主张"德主刑辅",并非否定法律
1. 建立合理的容隐范围,平衡各方价值
2. 借鉴"亲亲相隐"的人性化考量
3. 法律应尊重基本人伦关系